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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报道丨昭通日报记者随消防前往震中

发布时间:2025-04-05 19:49:51   来源:江苏泰州靖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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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议会主权的说法和译法,实际上是一个极易引起歧义和误解的表述,而这又源于对parliament一词的错误理解。

在讨论第6条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时,叶圣陶认为,本条第2款‘……都属于全民所有,可改为‘……都为全民所有。[34]《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辑(二十三)》(1954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同上,第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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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但对城市和城市近郊的土地所有权没有规定,山岭、草原、滩涂等也未作规定。现在规定征用的统一办法。在全国政协组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宪草座谈会上,有建议认为,应当参考苏联经验在第2款把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大工厂等也明文规定为全民所有,将第6条第2款中的水流改为河流。这一口号最忠实、最彻底、最坚决地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要求(尽管激进农民出于幼稚,画着十字来抵御资本主义的侵袭),表现了在商品条件下尽量发展土地生产力的要求。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

有意见提出,希望能够明确第6条的矿藏是指什么?大荒地是否包括大山地在内?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包括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少数民族畜牧区的生产资料(牛羊)是否要保护?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否亦予以保护?,还有意见建议将第6条第2款中的矿藏改为土地及其蕴藏,如矿山、矿井,并在这一款中增加大企业、交通、银行等操纵国计民生的经济,由国家经营。前引金雁、秦晖书,第282页。[13]许宗力:《从大法官解释看平等原则与违宪审查》,载李建良、简资修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2辑],台湾德伸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88页。

关于选择性执法问题,有的行政规定明确加以禁止,如中国海事局在《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推诿刁难和选择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前所述,选择性执法若有充分理由,它是符合平等原则的,并非一律违法。就吴案来说,吴某在上诉中称: 被上诉人选择性执法非常明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当法律不是持续地发挥作用,而是因为形势需要才偶尔显示一下威严,这不仅会导致违法行为不断产生的破窗效应,会让那些违法者滋生侥幸心理,选择暂避风头,卷土重来,而且还会给人们以遐想空间:对一些执法对象的处罚,不是因为法律的威严,而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否则,行政机关为什么到今天才查呢?[18] 笔者认为,选择性执法的法律价值不可轻易否定,基于执法成本有限性等因素,行政机关在遵守平等原则前提下,可以采用选择性执法方式。吴某诉称,被上诉人选择性执法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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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从裁判逻辑上看,法院切断了被告对原告收取每人40元门票和对乐山市11个区、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含峨嵋山市大学生)收取每人10元门票的两个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认定这是两个不相关的问题,并称原告对后一个行政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就不属于本案法院审查范围。[32]转引自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5页。[42] 本案中,非本案审查对象是法院不予考虑的裁判理由。[33]转引自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6页。

或许,是否承认违法的平等的答案应当到个案中去寻找,抽象性的答案可能并不存在。[30]在另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举其他处所亦有类似违建情形,是否属实应由被告机关另外予以查处,不得执为系争违建免予拆除之论据。但是,何谓其他途径,法院又不予指明,上诉人对此可能会无所适从。[33]到1971年的杜宾根大学学费案,联邦行政法院以既然绝大多数的学生(93%)都享受违法的利益(不交费),却要求少数的学生(7%)承受合法的负担,恐已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法院认为这些少数学生亦无须交学费。

相同对待是从正向解释平等的基本要义,着眼于受待人之间情况的相同性或者同一性。其后经多方努力,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才取得黄惠婷违法建筑的测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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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法提出上诉。对此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被上诉人对案外人违法建筑未进行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非法拆迁等行为,并非本案的审查对象。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即受待人之间如情况相同,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行终字第0117号行政判决书。(3)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关于比例原则,可以进一步阅读蒋红珍:《论比例原则——政府规制工具选择的司法评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条规定: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另,在毛玉妹与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毛玉妹称:福安境内未经审批自建房行为盛行,被上诉人仅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正。[4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50号]。

[22]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9页。(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行政机关作选择性执法时,是否应当就合目的性作出理由说明 行政具有面向未来的社会秩序形成功能,其目的性十分明显。它的合法性取决于它不得损害平等权所保护的法益。

[10]也就是说,与其追求正面的平等对待,不如着力于禁止在差别对待中的恣意。而且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后,被上诉人仍未对祥华苑小区内其他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令人信服。当市城管执法局对黄惠婷的取证工作完成后,就在第一时间做出了行政处罚。所以,行政适用法律固然要受到法的支配,惟其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时,除了必须合法之外,尚须考虑其所追求之目的,亦即行政目的。

所以,选择性执法可能会向社会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自1954年《宪法》实施以来,平等原则一直是一项由宪法确认的法原则,它的地位在宪法中从未被动摇过。若选择性执法没有合法依据,则法院可以导入比例原则,审查选择性执法是否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12]所以,差别待遇是否符合立法之要求,或者说作为手段的差别待遇与所追求目的间是否有合理关联,可以作为违反平等与否之判断标准。姑且不论是否要把差别对待与恣意禁止作学理上的对接,仅如何认定差别就足以令人望而却步,所以不如从禁止恣意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从禁止恣意角度,判断差别的标准应当去主观化,才能把出现在判断差别过程中的恣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1]这另辟蹊径是,不法平等虽然不能在宪法平等权的概念中演绎产生,但却可以透过讨论行政规则的效力问题时,融入信赖利益保护——即人民相信行政规则及前例——及行政自制原则,使得平等原则重新浮现[22]。[2][德]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赵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别人建大楼,他只建自住自用的住宅。

(2)要求自己与其他违法者一样平等地不受处理,即平等不处理。[10]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行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2007]。

[38] 三、本案论点分析 吴案是一个涉及平等权保护与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典型案件。为此,平等原则本身并不能创设正义,惟其得以阻止正义的方面——恣意。

此外,选择性执法纵然可以成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方式,它也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30]台湾行政法院86判字第280号,转引自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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